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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工商局张喜群局长解读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

作者: 文章来源:日博备用网址 发布时间: 2018-01-12 字体:【】【】【

   近日,娄底市工商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张喜群就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1811日起施行)的亮点、如何贯彻实施等,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 者: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在修订中有哪些亮点?

张喜群: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修订以问题为导向,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,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、整体性和协同性。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:

1、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。删除了营利性要求,与《反垄断法》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,扩大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适用对象。

2、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。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,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。

3、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。今后,帮助他人刷单炒信、删除差评、虚构交易、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,将受到查处。

4、修订完善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。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、企业名称、字号、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,均作了规定,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。

5、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。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,限定了受贿人范围,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。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,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。

6、完善法律责任规定,加大了处罚力度。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列举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。对拒绝、妨碍调查的,明确了法律责任。

 者:新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?

张喜群: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: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;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,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,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;三是衔接了《商标法》,对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,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这一情形,在新法中予以了规制。

 者:如何理解新法规定的“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刷单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”。

张喜群: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,一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;二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针对上述情况,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。今后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,以及帮助他人刷单炒信、删除差评、虚构交易等行为,都将受到查处,网络水军、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也将受到处罚。

 

 者:新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?

张喜群:1、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,突出了商业贿赂对商业活动的不良影响,即强调谋取不正当利益

 2、限定了受贿人范围,受贿对象有三类: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。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。应当明确的是,此处的交易相对方应当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。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。例如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交易相对方的投资人等。

3、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,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。经营者应当采取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,对员工进行有效监管,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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